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保障被保險人的社會保險待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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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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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綜合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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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社會保險費按地方稅收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征收。 社會保險費由繳費個人和繳費單位按規定比例,與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一并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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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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