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家庭或個人繳費、政府補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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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參保人的醫療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家屬參保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四)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醫療救助資金為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六)社會捐助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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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基金。市級風險儲備基金2009年啟動時由市財政預算安排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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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作為專項儲備基金,主要用于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如需使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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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的具體標準: (一)城鎮居民中的成人每人每年籌資220元。 (二)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籌資100元。 (三)大學生每人每年籌資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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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和個人繳費的標準: (一)成人中的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市、縣(區)財政補助60元,個人繳費70元。 (二)成人中的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80元,市、縣(區)財政補助70元,個人不繳費。 (三)中、小學生,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縣(區)財政補助20元,個人繳費10元。 (四)中、小學生,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35元,市、縣(區)財政補助20元,個人不繳費。 (五)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校大學生,省財政每年人均補助80元,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校大學生,市財政每年人均補助40元,學校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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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財政與縣(區)財政補助的分擔比例為:古城區:市財政30%,區財政70%;玉龍縣:市財政40%,縣財政60%;永勝縣、寧蒗縣:市財政50%,縣財政50%;華坪縣:市財政10%,縣財政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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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給予繳費補助,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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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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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可隨著經濟發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作狀況進行適當調整。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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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風險儲備金列入預算,確保按時足額撥入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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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持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所屬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手續,交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戶后,歸集到同級財政專戶,再集中繳納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統籌劃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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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特殊群體家庭或個人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有關部門的有效證明材料,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確認參保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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