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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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區范圍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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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鄉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一)具有溫州市區戶籍; (二)年滿16周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 (三)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 (四)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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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 繳費水平與城鄉居民收入現狀和承受能力相適應;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標準掛鉤,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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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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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負責溫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二)負責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 (三)負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 (四)負責監督和檢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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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 (二)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檔案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稽核工作; (四)審核參保人員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審定并支付養老待遇; (五)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和清算手續; (六)按時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統計報表,報勞動保障部門; (七)指導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應當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錄入、費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領取資格認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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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擔費用的籌集、劃轉、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監察、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區人事勞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社區)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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