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有下列情形者,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指生產時年滿24周歲以上),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靈活就業人員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年繳費工資除以360天之商。 (三)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產假含法定節假日。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須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五)治療生育、終止妊娠及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并發癥在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后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并發癥醫療費用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費用的具體范圍和標準,按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當年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與法定產假生育津貼之和。 最高支付限額隨著上年度職工工資的變化和生育費用開支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相應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中個人自付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20%。
|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
|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男職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
第二十五條
生育保險其他待遇支付 (一)出差、異地、公派出境、出國人員且所在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所發生的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按本人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標準支付。 (二)對違反《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受到年度征收社會撫養費處理的職工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險各項待遇。 (三)因犯罪、酗酒、吸毒、自己不慎、自傷、他傷、患病、責任事故等造成妊娠中止的醫療費用,不得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