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按照各自職責,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接受省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省知識產權局應對補助項目進行日常跟蹤管理,組織實施項目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省財政廳應不定期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再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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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和申報個人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經紀律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申請補助的單位、個人有違規行為的,省知識產權局三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并將申請補助的單位及責任人、個人列入政府財政資金使用誠信黑名單,同時通報市(區)、縣財政部門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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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申請補助的單位、個人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對所有受知識產權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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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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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報監察機關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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