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當地醫療保障制度覆蓋范圍。 (一)被征地農民其身份變為非從業城鎮居民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被征地農民其身份仍屬農村居民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被征地農民其身份仍屬農村居民的進城務工人員和被征地農民身份已屬城鎮居民的從業人員,有用人單位的,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四)對生活困難、難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被征地農民,要按有關規定納入當地政府城鄉醫療救助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