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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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工傷急救不能赴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可到就近醫院就診,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周內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經急救傷情穩定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受傷職工轉入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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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工傷職工住院就診,需轉診、轉院的,在“三首”制(即“首院、首科、首診”)的基礎上,按照依次、逐級的原則進行轉診、轉院。 轉診、轉院時,市內不得轉往非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市外不得轉往非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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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因傷情需要或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需在本市轉院治療的,須經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簽署意見,并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辦理轉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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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需轉診到外地治療的,需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的副主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簽署轉診意見,醫院的工傷保險醫療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參保單位憑“疾病診斷證明書”、“轉診證明”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長期駐外和因工出差的職工工傷應到當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同時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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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連續住院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或復診住院以及需要康復治療的,均須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否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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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需要長期治療的工傷職工,參保單位應當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專用病歷。工傷職工就診時應當出示工傷保險專用病歷,并按照工傷保險專用病歷所核定的內容進行治療;否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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