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法律文書制式文本。 前款所稱的法律文書制式文本,由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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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條
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省重大專利案件進行統一登記備案。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本部門處理的下列專利案件,應當在結案之日起15日內報送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作出處理決定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二)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并約定支付10萬元以上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三)沒收或者罰款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假冒專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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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條
各省轄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對本市上個月的專利行政執法數據進行統計,并按照規定的格式統一報送至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由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全省執法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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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及執法人員在專利行政執法活動中違反本規程有關規定的,由上一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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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條
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在專利行政執法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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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條
本規程由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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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條
本規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16日發布、2002年7月1日起執行的《江蘇省專利行政執法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以前制定發布的有關規范性文件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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