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有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髫瀼貏趧雍蜕鐣U戏伞⒎ㄒ;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依法處理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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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有權依法進行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資料。被檢查及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撓、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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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方可上崗執法。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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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對社會保障的監察工作,按照各項社會保險統籌層次進行管理。 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應當由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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