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的委任、選舉、招聘或免職,凡民政部門直屬企業的由民政部門組織進行,其他社會福利企業須報當地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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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廠長(經理)是社會福利企業的法人代表,獨立負責地處理經營管理、生產指揮、技術開發中的問題。主管部門要保護廠長(經理)的合法權益,保證他們依法正常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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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黨在社會福利企業的基層組織要搞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企業黨組織要參與討論企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企業中層行政干部,由廠長提名或黨組織推薦,經黨政領導集體討論后,由廠長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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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確立職工在企業中的主人翁地位;要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逐步建立殘疾職工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廠長(經理)要自覺地接受黨組織和職工群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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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企業中非生產人員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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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加強定額管理,建立健全勞動、物質消耗、物資儲備、資金、設備利用、管理費用等項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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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的供銷工作,要主動取得有關部門的支持和照顧,嚴格履行經濟合同,不斷開拓市場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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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加強標準化、計量、檢測等項基礎工作,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嚴格實行質量責任制,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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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社會福利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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