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企業工會經費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其中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的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按屬地原則由地方總工會委托所在地稅務部門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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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企業工會依法單獨設立銀行賬戶,自主管理和使用工會經費、會費。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工會經費、會費不得用于非工會活動。 上級工會對企業工會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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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會會同企業開展的勞動保護、勞動競賽、技術創新、職工療(休)養、困難職工補助、企業文化建設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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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企業工會合并、分立、撤銷前,其財產、經費應當在上級工會指導下進行審計,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工會合并的,其財產、經費歸屬合并后的工會所有; (二)工會分立的,其財產、經費按照會員人數的比例分配; (三)工會撤銷的,其財產、經費由上級工會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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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設立企業工會工作人員權益保障金,經費由本級工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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