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執行、考核、獎懲等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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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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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于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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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監督檢查結果和處罰情況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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