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新時期的退伍安置工作,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勞動就業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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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當年退出現役,符合現行安置政策,應在本市城鎮安排工作的義務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應征入伍前具有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 (二)應征入伍前具有城鎮戶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復員士官; (三)應征入伍前雖不具有城鎮戶口,但具備以下條件的退伍義務兵:1、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榮獲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二級英雄模范獎章以上榮譽稱號的;2、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二、三等傷殘軍人;3、入伍前隨父母生活同一戶口,在服役期間父母遷居城鎮(轉為非農戶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現居住地安置落戶,有父母現所在單位和現住地公安機關證明的;4、入伍前為孤兒或入伍前隨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間父母雙亡而孤身一人的;5、因戰犧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經市征兵辦公室批準接槍入伍的; (四)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符合條件易地轉業安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接收安置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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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退役士兵自愿自謀職業,經審批后符合條件的,由戶口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向其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補助金后,當地政府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易地轉業來莞接收安置的士官,其自謀職業補助金,按市分配到所在鎮或單位負責解決。市屬單位無法解決自謀職業補助金的,可申請市財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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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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