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華市區(包括婺城區和金東區行政區域范圍,下同)的下列人員: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覆蓋的城鎮居民; (二)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城區(街道范圍內)初中和小學的非市區城鎮戶籍學生; (三)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年以上人員共同在市區生活的非市區城鎮戶籍的配偶及子女。 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學生”不含已享受公費醫療補助的學生。 “城區(街道范圍)”是指城東街道、城中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新獅街道、多湖街道、東孝街道、秋濱街道、三江街道、西關街道、江南街道。
|
第三條
《試行辦法》所稱“ 被征地農民”是指持有《金華市區被征地農民保障手冊》的被征地農民。
|
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