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年度終了后,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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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衛生部門審核并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當地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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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衛生、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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