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建個人帳戶,只用于支付住院和門診慢性病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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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在一個參保結算年度內,參保居民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用現金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首次住院,在三級、二級和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400元、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250元、200元、15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分醫院等級,住院起付標準均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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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年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在三級醫院就醫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50%;在二級醫院就醫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55%;一級醫院及以下就醫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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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因患惡性腫瘤化放療、慢性再生性障礙性貧血、腦血管意外(腦出血、腦梗塞)恢復期、肝硬化失代償期、冠心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發生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按結算年度計算,超過6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支付;鹬Ц断揞~為每年2000元。參保居民患多個慢性病的,每增加1個病種,基金支付限額每年增加200元,最多不超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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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居民因患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以及組織器官(腎臟、骨髓移植)手術后抗排斥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按結算年度計算,超過6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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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最高支付限額為: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累計不超過10萬元,其他城鎮居民累計不超過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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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治療終結后,其門、急診醫療費用,超過9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支付限額為每年1000元。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需要住院治療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比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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