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收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二)不按規定為參保人辦理參保信息登記、變更或者信息確認的; (三)截留、挪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
第三十六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偽造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將不符合轉診條件的參保患者轉診的; (三)未及時為參保患者辦理轉診手續的; (四)與醫院惡意串通轉診的; (五)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暫停其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