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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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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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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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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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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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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