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和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而施行的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結扎和復通、人流、皮埋、引產),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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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職工按照“節余歸已,超支自負”的原則,享受下列生育醫療和計劃生育包干醫療待遇,標準為: (一)生育醫療費: 1、順產2500元 2、難產2800元 3、剖宮產3200元 4、多胞胎在上述基礎上,每多產一人增加500元; 5、在生育過程中發生死嬰的,按上述標準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二)計劃生育手術費 1、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100元; 2、皮埋150元; 3、女扎1500元、復愛2000元,男扎1000元、復通1500元; 4、節育措施失敗第一次人流400元,再次人流200元。 5、因醫學禁忌不能人流而施行引產的1000元。 (三)未生育,持有生育證,懷孕后習慣流產的每次400元。 (四)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引起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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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職工本人或家屬在半年內持單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復印件、醫療費用清單及發票、出院證明等有關材料,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核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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