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無力或暫時無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勞動者本人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一)企業因宣告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進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實已由企業、企業清算組織確認,或者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二)企業因經營者隱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經營,且欠薪事實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查實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業欠薪可能引發重大沖突,負責處理糾紛的行政機關已將糾紛情況和欠薪事實查清的,被欠薪的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墊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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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請人資格的限制) 在本規定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情形中,屬于下列人員的,市勞動保障局不予墊付欠薪: (一)欠薪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 (二)欠薪企業中與前項人員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擁有欠薪企業10%以上股份的人員; (四)月工資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三倍的人員; (五)累計欠薪數額不到200元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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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填寫墊付欠薪申請書,并提供能夠證明欠薪事實的相關材料。 屬于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申請人還需提供處理糾紛的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需要墊付欠薪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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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期限) 勞動者申請墊付欠薪的,應當自取得證明欠薪事實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 勞動者因非自身原因超出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的,市勞動保障局可以適當延長其申請期限。 市勞動保障局可以根據需要,在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設立受理點,接受勞動者就欠薪提出的墊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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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審核與墊付) 市勞動保障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墊付的決定。 市勞動保障局決定不予墊付的,不影響申請人根據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企業支付欠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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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協助義務) 市勞動保障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需要了解有關欠薪情況時,申請人、欠薪企業以及有關的機構和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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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墊付標準) 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墊付欠薪按照實際欠薪月數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拖欠的月工資或者月經濟補償金高于本市當年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墊付欠薪的款項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欠薪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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