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部分,各級黨委、政府要將其納入當地A才開發的整體規劃,在政策、經費上提供必要保障。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培訓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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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離隊報到后,除對口安置的專業技術人員外,均應進行不少于3個月的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個人自愿、按需培訓、依托社會、政府協助的原則安排培訓,注重提高其專門職業技能和就業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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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根據社會人才需求,主要依托各級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和其他教育機構實施,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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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各級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要加強管理。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于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凡以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名義立項建立的培訓中心和其他培訓基地,未經上級軍轉安置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賣、轉租、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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