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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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促進、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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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專利事業的投入,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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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事業發展的統籌協調、專利管理和專利行政執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利工作。 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專利管理部門實施專利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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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行政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運用能力,增強全社會的專利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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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提倡在中小學校開展專利等知識產權基礎教育;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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