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結算申請 (一)定點醫療結算申請。 定點醫療機構填寫《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申報表》(以下簡稱《醫療費用結算申報表》),打印結算申請單,附報醫療費用票據(原件)和有效醫療資料,向負責協議管理的經辦機構提出結算申請。具體如下: 1.醫院申請結算須應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按縣(區)分別打印《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出院人員花名冊》和每人《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出院結算申請單》,并附報每人《住院登記表》、住院收費專用票據、病歷、費用清單等有效資料。 2.門診大病醫療機構申請結算,須打印《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結算申請單》及花名冊,附報每人處方單、醫療費用專用票據。 3.社區門診申請結算須打印《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結算申請單》及花名冊,附報總醫療費用票據。 (二)非定點醫療結算申請。參保人員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通過參保登記單位填寫《醫療費用結算申報表》,并附《轉院審批表》或《住院登記表》及醫療費用發票(原件)、費用清單、病歷復印件、出院診斷證明等有效資料,持社會保障卡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結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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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審核與結算 (一)負責協議管理的經辦機構受理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結算申請后,應用信息系統對照有效醫療資料進行審核,辦理審核手續,按縣(區)分別打印《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結算單》、《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結算單》,然后辦理復審、簽批手續,在受理結算申請10至15日內完成結算支付。其中對其他縣(區)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進行墊付。結算后,將病歷和費用清單退回定點醫院。 對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履行審核、錄入手續后打印《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非定點醫院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辦理結算手續,將結算資金通過社會保障卡直接支付給參保人員本人。 (二)經辦機構內部結算。負責協議管理的經辦機構完成統一結算后,按縣(區)分別填寫《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結算單》,連同 “結算申請單”、“花名冊”、“結算單”、“票據”等結算資料,分別轉有關縣(區)經辦機構進行內部結算。有關的經辦機構對醫療費用結算情況進行復核后,憑結算資料向負責協議管理的經辦機構辦理支付手續。負責協議管理的經辦機構為其他經辦機構墊付的資金須在當月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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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內部控制制度 (一)結算流程控制。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醫療費用結算業務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操作權限,搞好“事前、事中、事后”環節控制,重點在醫療服務審批和監督、醫療費用審核和復審結算等環節搞好控制和稽核,全面實行網上結算和會計電算化,搞好業務檔案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對于非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數據的審核、錄入,按特殊業務進行管理,實行重點控制。 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搞好醫療管理和醫療費用結算等檔案資料管理,保證檔案資料完整。 (二)結算辦法控制。經辦機構本著“控制醫療費用增長,減輕參保人員負擔,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不斷進行結算辦法改革,完善結算管理制度。在完善按項目結算辦法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按病種結算、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控制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過分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過快增長,引導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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