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退休人員和個人繳費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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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凡本市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均須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參保人員采取自愿方式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參保人員年齡須在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 原州區境內的上述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各縣的參加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駐固的中央和自治區屬單位參加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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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醫療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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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暫實行“3+1”和“6+2”兩種統籌方式供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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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大額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逐步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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