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明確各部門分工,落實好工作職責: (一)就業服務機構主要承擔統籌協調“路徑”就業服務工作的開展,制訂實施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為建立“路徑”就業服務信息平臺提供技術支持;為經培訓合格后的有創業愿望的人員推薦創業項目,并協助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幫助落實相應的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建立就業安置基地和提供就業崗位或見習崗位,組織在職或定向培訓。 (二)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主要承擔建立服務對象的個人求職服務檔案和數據庫,開展咨詢服務和基本職業指導,提供自助服務和職業介紹;提供職業素質測評服務;開展求職應聘指導;提供專家心理訪談指導。 (三)職業培訓機構主要承擔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并向培訓合格后的服務對象提供就業崗位信息,向培訓合格后的有創業愿望的服務對象推薦創業項目。 (四)街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主要協助和配合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和開展求職應聘指導;協助組織職業技能培訓;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和其它服務崗位,并為服務對象提供就業崗位和見習崗位;對實現就業的服務對象開展動態跟蹤指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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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建立緊密銜接的就業服務對接工作機制。要依托就業服務場所和勞動力市場信息網,搭建聯通市、區(縣)、街鎮的“路徑”就業服務場所和信息平臺,對服務對象的求職狀況實行動態跟蹤,確保各個服務模塊之間的實時對接。要建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街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之間的聯動服務工作機制,確保由不同機構承擔的工作環節緊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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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開展“路徑”就業服務應配備的設施設備: (一)與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聯網的電腦、電話等自助查詢和求職服務設施; (二)職業素質測評系統; (三)職業指導室; (四)面試模擬室; (五)面試所需器材。 (六)各項就業服務指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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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路徑”就業服務的人員要求: (一)區(縣)以上職業介紹服務機構: 1.至少有一名以上的高級職業指導師; 2.從事具體職業指導的工作人員須具備助理職業指導師以上的資格。 (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工作人員須具備1名以上的職業指導員或助理職業指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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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加強分類指導服務。要根據不同就業服務對象的特征,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指導服務。對就業特別困難的人員提出服務申請后,可以依據個人實際情況跳過第一個服務模塊直接進入后面的服務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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