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工會的法律地位,履行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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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及其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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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組建并開展工作。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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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均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并有退出工會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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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建立工會組織,并為上級工會幫助、指導企業職工建立工會提供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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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工會應當尊重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管理。 企業應當尊重本企業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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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的工會組織受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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