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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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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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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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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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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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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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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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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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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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二)查驗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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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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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通過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當事人是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號,并在號碼后加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當事人的護照或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并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準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制號”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制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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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準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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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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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結婚意愿;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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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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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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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結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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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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