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確定校內(nèi)勤工助學崗位。協(xié)調(diào)校內(nèi)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jiān)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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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開發(fā)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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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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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內(nèi)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fā)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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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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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yōu)先考慮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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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chǎn)作業(yè)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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