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事業單位在推行聘用制過程中,除本章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實行全員競爭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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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事業單位遇有下列情況,應根據本單位實際,確定競爭上崗的崗位: (一)機構調整、重組或現有人員超過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分流的; (二)崗位出現空缺或新設崗位的; (三)按規定進行崗位輪換,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人選的; (四)其他需要競爭上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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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競爭上崗原則上在事業單位內部實施。對某些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可以根據需要,面向社會公開競爭選拔,單位現有人員和引進人才平等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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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下列職位不列為競爭上崗的范圍: (一)涉及國家機密的崗位; (二)因所需任職條件特殊不能競爭的崗位; (三)任免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競爭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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