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按照“誰經辦,誰整理”的原則,由案件承辦人、書記員負責整理工作。注意收集、保管辦案過程中形成的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做好篩選、檢查、修補工作,確保材料的完整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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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整理按年度、案件分別立卷。視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兩卷(正卷、副卷)或一案數卷。集體爭議案件可以立成綜合卷,但應在卷宗封面上注明相關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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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立卷裝訂人員應當認真檢查案卷材料是否收集齊全。發現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案件承辦人并作出處理。卷內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復的文書材料一律剔除。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結論性文書歸檔兩份,一份歸入案卷,一份按年度集中整理,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作為文書檔案歸檔。證據材料原件原則上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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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文書材料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則,分別立正卷和副卷。卷內文書材料一般按照材料形成時間和材料間的有機聯系進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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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正卷文件材料的排列順序一般為: (1)案卷封面; (2)卷內目錄; (3)仲裁申請書(撤回仲裁申請書)、申請方代理詞; (4)答辯狀、答辯方代理詞; (5)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6)授權委托書; (7)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8)用人單位登記資料; (9)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10)接收的其他文書材料; (11)調查取證材料; (12)勘驗、鑒定材料; (13)通知書存根; (14)庭審筆錄、質證筆錄; (15)調查筆錄; (16)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 (17)仲裁建議書; (18)送達回證; (19)備考表; (20)案卷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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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副卷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一般為: (1)案卷封面; (2)卷內目錄; (3)立案組庭審批表; (4)延期(中止)審批表; (5)勘驗、鑒定審批表; (6)閱卷筆錄; (7)調查提綱; (8)請示報告; (9)上級批示; (10)合議筆錄; (11)其他會議記錄; (12)結案審批表; (13)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等底稿和原件; (14)備考表; (15)案卷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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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八條、第九條未列舉的文書材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形成的時間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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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凡能隨卷保存的證物均應裝訂入卷,無法裝訂保管的應當拍照附卷或利用電子設備進行聲像轉換,制作證物轉換筆錄,交當事人簽名確認后退還原物。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證物,應拍照附卷或作證物轉換,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銷毀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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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不便附卷保存的證物,應當另行包裝,注明所屬案件的年度、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證物的名稱、數量、特征、來源等,隨同案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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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隨卷歸檔的聲像檔案,應按聲像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分類、編目、上架,注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等,并在聲像檔案目錄中注明其所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的檔號,不另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分冊號;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檔案目錄的備注中,注明參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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