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要積極探索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模式,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新型基本醫療服務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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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本市所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和本市范圍內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資格。由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衛生、藥監、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成為定點醫療機構,并由縣區社保局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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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被批準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是本社區參保對象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對象所在社區無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原則上就近選擇一家社區衛生服務站或所在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縣區社保局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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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參保對象看病首診必須限定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急診除外),因病情需要確需轉診、轉院,或轉往省外公立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逐級轉診、轉院意見;轉往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轉到省外公立醫院就診治療的,須報縣區社保局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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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實施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實行社區站?區級(中心)?市級?省級?省外的逐級轉診制,參保對象未經同意轉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資金不予補助。參保對象在省、市、區等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后病情平穩,轉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接受后續治療和康復的,統籌基金對其在上級醫療機構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提高2%的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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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保對象在國內旅行、出差和探親等期間,因急診住院的,應在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區社保局申報,回來后補辦轉外手續,經核準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省外的標準由統籌基金補助。未辦理轉外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自付。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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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對象因急診需就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應當在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區社保局申報并辦理審批手續,病情穩定后須立即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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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保對象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待遇有異議的,可向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上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反映,查詢有關政策規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資料;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可向市、縣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有關監督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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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必須按照江西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準,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使用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超標準醫療服務設施時,必須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急診搶救除外),否則,參保對象可拒付相關醫療項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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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醫療機構墊付可補助部分,參保對象支付個人應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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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每月5日前將結算單報縣區社保局,縣區社保局每月20日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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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原則。政府采取“補事不補人”的模式和“定項、定額補助”的辦法,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時優惠、減免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專項補助經費,除省補助經費外,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承擔。“定項、定額補助”的辦法由市衛生部門另行制定報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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