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浙政發[2005]1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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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的各類企業、自收自支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生育保險范圍的單位及其職工,需按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參加省級統籌。 其它在衢的省、部屬單位及其職工,參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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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地稅、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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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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