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范所稱專利行政執法,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調處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調解其他專利糾紛等專利執法工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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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利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依法行政、積極辦案、公開公正、便捷高效等原則。 對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還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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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行政執法應執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將執法與宣傳結合起來,加大宣傳力度,增加宣傳途徑,提高執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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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對執法活動應按規定進行全程記錄,并依法將行政執法職責、依據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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