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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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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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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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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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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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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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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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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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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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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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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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依法被撤銷;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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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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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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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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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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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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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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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聯 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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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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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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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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