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
第六條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1檔,以下檔次類推)、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個檔次,今后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參保人員采取按年繳費的方式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
第七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繳費補助,農村居民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
第八條
政府補貼:社會統籌基金由政府財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基礎養老金在省、市政府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各區政府財政支付。 區政府財政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對選擇1檔、2檔、3檔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對選擇4檔、5檔、6檔繳費的,每人每年補貼70元;對持有一、二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參保人員,按當地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補貼(代繳)。 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并結合市區的實際,適時調整市區政府補貼標準。 |
第九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以后補繳的,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補繳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參保人員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期間中止繳納養老保險費,期滿后,應按規定繼續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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