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統籌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 (二)省、市、縣級財政補助的醫療保險資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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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兩部分組成。 (一)參保個人繳費標準為:本市城鎮戶籍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的居民和18周歲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每人年繳納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鎮居民每人年繳納120元(每月10元)。 年齡界定以參保當年6月30日的計算值為準。 (二)各級政府建立財政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支持機制,在中央、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市各級財政對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政府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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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對單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參加居民醫保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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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統籌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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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于每年1月至6月底辦理下一社保年度的參保或續保手續,大中專及技工學校新入學學生,每年9月辦理參保手續。居民醫保以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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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辦理參保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1、城鎮居民戶口簿及復印件;2、身份證(二代)原件及復印件; 3、符合身份證(二代)標準的彩照; 4、年滿18周歲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參保人,須提供所在學校開具的學籍證明;城鎮“低保對象”、重度殘疾等人員須持民政、殘聯等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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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標準逐年繳納。參保人應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繳納下一社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大中專及技工學校新生于9月份繳納本社保年度醫療保險費。居民醫保啟動當年,參保人應一次性繳納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醫療保險費。 2009年12月31日前不限定參保登記時間段,首次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時應一次性繳納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醫療保險費,自繳費次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辦理參保登記后,憑醫療保險繳費通知書,到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或農信社網點繳費。 首次辦理參保登記并繳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手冊》,作為參保人辦理續保、就醫、結算醫療費用等的專用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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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合法收養子女入戶、戶口遷入、退伍復員、大中專畢業以及轉保等情況的,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參保并繳納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醫療保險費。 軍隊退役人員的服役時間視為連續繳費時間。 參保人因故中途終止參保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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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統籌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統籌基金財政專戶,社保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和支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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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征收的醫療保險費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同時編制劃解清單,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征收票據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專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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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應承擔的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納入當年度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劃入財政專戶。 居民醫保啟動時,縣(市、區)財政應向基金支出戶預先劃入周轉資金,確保居民醫保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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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鎮“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部門負責劃轉。所需資金由當地城鄉基本醫療救助金解決50%,省級財政補助25%,縣(市、區)財政補助25%。 民政和殘聯部門應于每年5月底前分別將城鎮“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名單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按實際登記參保人數進行匯總造冊后報同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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