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征繳違法案件。工會組織依法參加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給予支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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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會應當督促繳費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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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繳、代扣代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印有關資料,并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保守秘密。 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有關資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未出示的,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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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將繳費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由此侵害繳費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告知繳費單位的工會、繳費單位的上級管理單位和繳費個人,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和稽查,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饋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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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免費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服務。當事人提出清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當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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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審計監督;在對有關單位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和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將社會保險費情況列為審計內容。發現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督促其足額繳納,并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查、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時,應當督促企業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對未履行義務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監察機關對國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實施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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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保證社會保險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給參保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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