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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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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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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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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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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