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員有以下情況的,可申請享受養(yǎng)育扶助金: (一) 學齡前嬰幼兒。 (二)在全日制學校就讀。 (三) 患重大疾病或二級以上殘疾或生活不能自理。 養(yǎng)育扶助金按月發(fā)放,低保人員發(fā)放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低保邊緣人員發(fā)放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一名家庭成員只能享受一份養(yǎng)育扶助金。 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有兩名以上殘疾人且殘疾人員無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以及子女未滿18周歲或子女已滿18周歲仍在校讀書的單親家庭,可申請享受一份養(yǎng)育扶助金。 重大疾病是指《深圳市社會醫(y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號)中規(guī)定的有關門診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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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無業(yè)低收入居民參加綜合醫(yī)療保險或少年兒童醫(yī)療保險,可申請獲得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的全額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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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階段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請免學生服費。 在本市就讀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職業(yè)高中、普通中專、成人中專普通班、普通技工學校及″五專生″前3年)有正式學籍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請免學雜費、學生服費。 就讀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校的低收入居民,可申請享受大學生學費資助。在讀全日制大專、本科、碩士及博士研究生第一學年的新生,資助全年學費,對其余學年的在讀學生,資助50%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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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低收入居民可申請享受廉租房政策規(guī)定的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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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低收入居民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為就業(yè)困難人員,納入就業(yè)援助體系,按規(guī)定享受公共就業(yè)服務及各項促進就業(yè)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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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請享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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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低收入居民符合多個項目救助條件的,可以就每個項目逐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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