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鎮化進程,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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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區城市規劃約250平方公里范圍內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并辦理農轉非登記的從被征地農民中產生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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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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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獨立核算,單獨運行,待條件成熟后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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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必須由原村集體為單位統一組織整體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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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市社會保險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和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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