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穴以下稱勞動保障?雪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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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本條例所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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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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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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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用人單位和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舉報;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勞動者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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