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新能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促進畢業生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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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本省常住戶口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見習,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實習,是指高等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性教學活動。 本條例所稱畢業生就業見習(以下簡稱見習),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團體組織畢業后一年內尚未就業的畢業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的就業適應性訓練。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學生實習與本省常住戶口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畢業生就業見習,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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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實習堅持學校組織、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見習堅持個人自愿參與、政府扶持幫助、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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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生實習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實習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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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見習工作,加強見習指導與協調,促進畢業生提高就業能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習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見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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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接收學生實習和畢業生見習,為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吸納、培養和儲備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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