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對模范執行合作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工作成績顯著的定點醫療機構和有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由市政府進行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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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合作醫療保險實行多繳費,享受待遇亦高的辦法,但實施必須以村(居委會)或以社區為單位集體參加并繳費為基礎。即在本辦法規定的繳納標準基礎上,設45元繳費標準為一個檔次,參保人員每提高一個繳費標準檔次,其享受的合作醫療保險補償待遇標準即提高5%,其年度最高累計補償金額也相應提高5000元。但提高的補償待遇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30%,年度合計最高累計補償金額也不得超過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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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提取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5%建立市級合作醫療風險調節資金,主要用于調節和彌補市區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所出現的虧損風險及其他疾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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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合作醫療保險實行繳費年限制度,并建立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機制。參保人員在已具備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經濟能力的情況下,需轉入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應以轉入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7%的比例補繳足其合作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差額后,其繳納合作醫療保險費的實際繳費年限,可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予以累計計算。按7%比例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4%劃入本人的個人醫療賬戶,3%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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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有關區(管委會)合作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由區(管委會)合作醫療保險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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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轄市及丹徒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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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鎮江市醫療保險局負責應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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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鎮江市職工子女及學生住院醫療費用統籌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市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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