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按周或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
第五十三條
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
第五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另行繳納。
|
第五十五條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費不高于托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
第五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2%。
|
第五十七條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或托管費進行調整。
|
第五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托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