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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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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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勞動保障監察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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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州(地、市)、縣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監察工作需要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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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財政、建設、衛生、安全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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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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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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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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