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保證金的利息屬于直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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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ǘ┲变N企業發生停業、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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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保證金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后,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證金的數額補足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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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蛘哌`反本條例規定用于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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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可以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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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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