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省政府《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7]7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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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對象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以外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包括: (一)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中小學生、居民以及18周歲以上的中學生,下同); (二)18周歲及以上無業居民; (三)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征地后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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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和參保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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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設統籌基金,不設個人賬戶。統籌基金用于參保人在保險期限內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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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江門市人民政府統一制定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所屬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江門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負責收繳、待遇給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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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和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各級勞動保障事務機構、民政事務辦公室或殘疾人聯合會事務辦公室負責具體辦理轄區內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參保登記造冊和業務咨詢工作及相關的參保人參保繳費手續。 市和各市、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衛生、教育、民政、地稅、食品藥品監督、物價、殘聯、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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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列入預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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