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擴大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保證以靈活力式實現再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自治區勞動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勞社辦【2003】93號)和《包頭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包勞社辦字【2003】5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醫療保險工作具體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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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包頭市境內50歲以下(含50歲)的下列人員: 。ㄒ唬 無明確的勞動關系,以小時或者記件計酬的從業人員。 。ǘ 有明確的勞動關系,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從業人員。 。ㄈ 以個體形式從事維修、家政、餐飲、加工、商貿等服務的從業人員。 。ㄋ模 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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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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