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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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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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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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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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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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發展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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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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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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