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按本辦法參保后,統一由市社保局根據在基金承受能力范圍內,并按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被保險人組織參加市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和享受相應的醫療報銷待遇。 被保險人患病住院和特定病種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報銷仍按照原先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規定的范圍和順序的辦法進行報銷。 公務員醫療補助按《關于印發江門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通知》(江府辦[2006]15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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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住院醫療待遇 在職被保險人因患病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如下辦法分段報銷: 一、起付線以上至上年度(市統計局公布,下同)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75%(含75%)的部分,由基金報銷70%,個人自付30%; 二、范圍內醫療費用為上年度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75%至150%(含150%)的部分,由基金報銷75%,個人自付25%; 三、范圍內醫療費用為上年度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150%至230%(含230%)的部分,由基金報銷80%,個人自付20%; 四、范圍內醫療費用為上年度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230%至300%(含300%)的部分,由基金報銷85%,個人自付15%; 五、范圍內醫療費用為上年度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300%至400%(含400%)的部分,由基金報銷90%,個人自付10%。 退休人員個人自付比例為在職職工的80%。 被保險人當年住院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等辦法解決。 上述報銷范圍和標準可根據本辦法執行情況,由市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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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終結,可以出院仍不出院者,經醫療機構醫療技術鑒定小組(沒有醫療技術鑒定小組的可由醫務科)鑒定,確認治療終結成立,則其住院醫療費用自終結之日起由個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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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接受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醫療服務的費用由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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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到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國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經報市社保局備案后,發生的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憑醫療機構醫治的病歷、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醫技類、檢查診斷報告、收費清單、收款收據等資料到市社保局按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享受范圍和標準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二、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期間患病治療所發生的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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